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方面的内容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中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可能14亿人每人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选出一部分人来代表14亿人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依法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二、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些都明确了人大代表的地位。
三、人大代表的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一个作用是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有责任、有义务联系人民群众,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把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转达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这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的领导,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保证。
第二个作用是参与决策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问题,集体行使权力。如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选举或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等,没有代表的表决通过,所决定的事项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人大代表在参与人大各项决策性活动中,起着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
第三个作用是模范带头作用。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样才能执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的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本内容编辑自蒋元文主编的《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提升培训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