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个国家机关的职责和简史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群众,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我国,除人民代表大会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同为5年。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等。国家主席行使职权的基本特点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1954年以前,我国曾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1954年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每届任期4年。1975年后不再设国家主席。1982年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但取消了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召集最高国务会议的职权,并把任职最低年龄由35岁提高到45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国务院的职权共有18项,主要是: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以及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议案权;对国防、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以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是根据1954年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现行宪法和组织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加强了国务院的组织,增设了审计署。国务院组成人员增加了国务委员和审计长。并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它由主席,副主席若千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1954年,我国设立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全国的人民解放军和其他的人民武装力量。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到1954年,国家设立国防委员会作为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家机构,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5年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的建制,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而完善了我国国家体制。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其职权主要是:贯彻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措施权;对行政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权;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性质、组成、任期、职权、相互关系与其他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相同。所不同的是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外,还享有自治权。其自治权主要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管理地方性文化事业;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等。
六、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其中重要的一条内容就是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设立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是国家机构的重大调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完善。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此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据此,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根据宪法、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将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部(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