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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立法回应四大热点

“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30%、2015年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市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就业人数达2690万人……这些数字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飞速发展的证明。如今,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7%,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野蛮生长”的许多问题也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

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在前不久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被提请审议。

此次电子商务法立法着手解决大量过去未处理过的难题:微商、网约车等新兴业态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消费者碰到假货怎么在网上维权,平台上的卖家遭遇恶意差评如何应对……此次立法中的热点,与每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网约车、微商算不算电子商务?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出现,其中哪些要纳入这部法律规范的范畴?这是电子商务法立法中受到较多关注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能否实现,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实际、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等因素。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同时草案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对于什么叫电子商务,目前对于有形的商品交易的认识比较一致,分歧主要集中在无形的服务交易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当下舆论关注度较高的网约车服务应当被纳入到电子商务的范围之内,同理的还有在线租房、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

在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讨论中,许多人也提出: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的微商是否属于电子商务?专家们普遍表示,微商的确利用网络进行了商品交易,因此判断的关键要落脚到如何理解草案中规定的“经营活动”。许多专家认为应该从连续性、反复性、持续性的角度对其加以衡量,从而排除个人偶尔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当线下的经营活动搬到了线上时,以往熟悉的判断标准就难以完全套用到新兴的业态上,因此需要重新确立时间的标准与规模的标准进行判断。

开网店要不要工商登记和纳税?

电商需不需要做工商登记?需不需要纳税?这是此次立法中关涉到大量商家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因此受到极大关注。

此次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此同时,草案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有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在向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对待线上与线下的经营活动应该公平、一致。”薛军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当其行为符合经营行为的特点时,其身份也就自然转化成了经营者——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其经营活动发生在线上或线下而有所区别。因此,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并非是特别的管制措施,而仅仅是其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

个人信息怎么才能不再“裸奔”?

你在网上购物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商家暗中收集?你是否经常因为莫名其妙收到的短信、接到的电话不堪其扰?近年由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案件频发,个人信息的“裸奔”现象也因此被纳入到此次立法的视野之内。

草案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同时草案也强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教授认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个重要贡献就体现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

“企业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问题虽出现在少数工作人员身上,但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分组审议中,韩晓武委员认为,草案单辟一节专门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作出规定,可见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韩晓武也认为还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网上投诉无门的问题怎么解决?

不光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常常会遇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烦心事,事实上大量在电商平台的开门做生意的卖家,也在遭遇诸如职业差评师之类的问题时投诉无门。

除消费者之外,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经营主体区分了一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重点规范第三方平台这类新型电子商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草案在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方面,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了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证、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方面,在适用传统方式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其实在我们国家的立法和政策中,有两点是非常明确的:一个是鼓励创新,另一个是保护权益。”阿拉木斯认为,草案一方面需要鼓励技术和商业创新、政府治理创新,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包括消费者、电子经营主体在内的各方的权益,在各种权益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电子商务法对于正处于风口的互联网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面对互联网对社会生活带来的颠覆性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相应立法经验的不足普遍存在,在每一步的摸索与实践中,往往伴随着各种思想和观点的碰撞。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其中各界目前在立法定位、工商登记、第三方平台等问题上有着较为集中的争议。

立法定位如何确定

“在未来法律构建中,是交易法还是管理法,是以规范、促进为目的,还是为交易确定规则?如果是后者的话,就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这个法律更有生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

电子商务法究竟偏重于商事法律的色彩,还是偏重经济法的行政管理色彩,这一法律定位问题在法学界的讨论中被多次提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以草案具体法条为例提出,目前的草案行文太过强调国家在电子商务中的角色,商事法的色彩不够。“电子商务法规制的是市场,市场由各方面主体组成,国家既是监管者,也是参与者。”

关于立法定位,除了法学理论上的争议之外,更多的讨论则聚焦在电子商务的现实运行。

“不能让强者在市场竞争中凌压弱者,更不能以强者姿态来主导我们的法律制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永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认为,电子商务法如何保护市场竞争秩序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他强调现在电商市场竞争不充分,立法应多鼓励和保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而不是有利于保护垄断性的竞争。

在分组审议中,徐显明委员同样强调各方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不能过度地对电子商务给予保护。他认为,信息真实、诚信经营、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不能缺失,“电子商务还是商务,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一旦背离就会对我们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冲击。”

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在立法定位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他看来,以传统零售为代表的电商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而近年兴起的共享经济新业态,则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目前的法律草案还是集中在第一阶段的电商模式,对共享经济电商模式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法律应体现时代性。”

自然人登记是存是废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工商登记之后,“自然人开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的问题成为学界和媒体都热议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表示,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实践和现实的需要。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个人网店大体分为四种经营状况:持续经营的、兼职经营的、偶然经营的、长期不经营的。其中偶然经营和兼职经营占主体约70%,持续经营的约3%至5%,“让所有自然人去工商登记,不仅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也容易挫伤网商的积极性。”此外,刘凯湘还认为类似京东等较大电商平台都已有较为成熟的服务、认证规则,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治可以交给平台来管理,政府不宜过度介入。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薛军教授则认为,任何人的行为一旦具有经营的属性,就成为法律上的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登记是其基本义务。登记不仅是身份确认,还涉及将来的税收、统计、社保以及现行一些法律的适用。同时他特别提出,当前现实中存在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目前一些企业出于逃避监管、逃避税收等各种目的,躲在自然人网店背后以自然人网店名义从事活动,造成比较大的监管上的漏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也对自然人工商登记写入草案持肯定态度。他强调,电商法不仅是民商法,还应该是一部监管法,要搭建监管的体系、机制和手段。目前的草案在平台监管上不能弱化,反而应该强化。

龙卫球认为,目前的草案过于强调自由,实际上更须对平台上发生的诈骗、不正当不公平竞争做好监管。

平台责任划到哪里

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明显特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中问题的集中体现。因此,草案也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第三方平台不仅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还整合了广告发布、信用评价、金融服务等功能,因此不能单纯地从信息中介角度所要求的“避风港”原则确定责任,而是要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都收取了一定费用,那么从权责的角度来讲,电商平台都应当成为交易出现问题时的第一责任人。”

“国际上目前已经从传统的电商平台,开始向社交平台、搜索服务平台等泛电商化演进。”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综合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则表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应该考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新变化。李倩认为,当前草案对电商平台的界定还停留在PC时代,要求平台为交易提供的仍是全链条封闭式的管理和服务,“泛电商化中各种平台可能只为交易提供一两项碎片化的服务,这些角色应该怎样界定?”

如何治理一些平台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问题,也在平台责任中被广泛讨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提出电商平台涉及的主体比传统法律关系更加多元,这就需要制度创新来解决。她分析,在电商平台发生法律关系的除了交易双方和平台经营者,其实还有作为沉默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人。“互联网治理的方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益有关各方都有权利参与。”薛虹表示,预防和化解平台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得保护规则,应该由包括知识产权人在内的有关各方共同参与、提出意见。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    璁 )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开封市人大管理员 时间:2017-03-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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