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大研究平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胡凤玲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同时选举产生并负责监督“一府一委两院”,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人民整体拥有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都受到制约和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受人大监督,人大受人民群众监督,这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实践中,人们对“一府一委两院”受人大监督了解得比较多,采取的方式方法比较灵活多样,取得的成效也比较明显,但对人大受人民群众监督了解得比较少,采取的方式相对单一,取得的成效不够明显。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探索创新,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健全完善途径、探索创新方式。
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都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才能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实现人大工作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是人大代表通过参加各项活动,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人大代表在当地人大组织安排下,经常参加“代表之家”活动,接待选民和群众。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深入基层联系走访群众,察民情、聚民智,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监督。按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定期向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人代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二是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情况;三是密切联系群众、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情况;四是遵纪守法、模范发挥代表作用情况等。报告之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强化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是人大代表通过网络平台加强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人大代表在“代表之家”和人大网站公布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充分利用人大代表信息平台和 QQ、微信等载体,加强同选民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是人大代表通过接受群众批评和控告,接受群众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理应接受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群众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应受到申诉和控告,这种来自全社会的广泛监督,让人大代表为民代言、依法履职不敢懈怠。
五是罢免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接受最严厉监督。代表法规定: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既是选民和选举单位的一项重要权利,更是对人大代表最严厉的一种监督方式。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选出自己的代言人,当然也就有权罢免他们,当人大代表违背选民和群众意愿、不能代表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或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时,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就应当以最严厉的监督方式罢免人大代表。
六是就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把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议案和会议拟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通过每件法律法规、作出每项决议决定时都尽可能全面地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得到群众的同意和认可。
七是会后公布大会通过事项,接受群众监督。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事前、事中监督固然重要,事后监督也不可或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后,及时公布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报告、决议决定、选举名单等,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更是完成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闭环监督”的“最后一环”。会后,要在各新闻媒体、人大网站、人大公报上及时、全面地公布会议通过事项内容,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履职行权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路径和方式有六个方面。
一是通过联系走访代表加强监督。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做到真联系、取得真效果”的要求,相对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基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介绍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健全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与相关领域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机制,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部门联系基层人大代表全覆盖,让全覆盖、经常性的联系,成为常委会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平台载体。
二是通过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加强监督。邀请代表广泛参与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加强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坚持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基层联系走访人大代表,向代表面对面通报人大常委会工作,征求意见建议。坚持每次常委会邀请一定数量人大代表列席,确保每位基层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是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加强监督。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在基层建立立法联系点、“代表之家”和预算联网监督平台,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加强对常委会立法、代表、预算审查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尤其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基层建立的立法联系点,开启了人大常委会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让基层群众的立法建议直达立法机关,不仅实现了人民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深度参与,而且生动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民主实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
四是通过报告工作加强监督。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常委会接受人大监督的最根本、最有效方式。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半年向人大代表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平时结合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开展,随时通报常委会有关立法、监督等重点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代表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常委会工作,全面听取并认真办理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批评及意见建议。
五是通过征求意见加强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会前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在立法选题、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等各个环节,都分别采取调研、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各项调研、检查报告,会前都经过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一线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六是通过公布事项加强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相比,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事项更加具体,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群众也更加关注,因此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公布会议通过的事项,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群众监督。
总之,发展无止境,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路径和方式,也要根据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不断加强改进和探索创新。只有创新发展,人大工作才会充满活力,人大才能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