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缺位,亟待一位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但人大常委会会期未至,可否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先行决定代理人选
不能。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因此,主任会议只能提名,不能代行常委会决定代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