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改的监督法
来源:法治日报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法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指出,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
完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
“这次监督法修改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订。”童卫东说。
此次修改监督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理念等加以完善。
新修改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新修改的监督法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扩大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丰富财经工作监督内容
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和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此次修法进一步丰富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完善监督制度机制。
新修改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可以作出决议。
新修改的监督法还规定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此次修法对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
新修改的监督法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明确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新修改的监督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明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增加专题询问制度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
总结实践经验,新修改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新修改的监督法明确,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新修改的监督法还规定,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明确监督工作计划
此次修法对监督工作计划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新修改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新修改的监督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