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全文检索
首页 人大概况 人大公告 人大要闻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部门预决算公开 选举任免 机关建设 县区人大 理论天地
最新通知: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4月29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专门委员会的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正确、有效、依法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和要求,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协同联动。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专门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之间在工作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为5至7人。

  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员。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依法增补。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出缺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明确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年度监督事项的建议;

  (四)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六)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相关质询案的答复,并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

  (七)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八)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立法工作:

  (一)提出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地方立法规划和地方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同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开展立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

  (四)完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按照程序提出审议修改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等。

  第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调整,财政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以及审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工作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相关具体监督工作。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法参与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有计划地听取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依法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建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议案或者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人大代表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届满时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协助做好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调研、执法检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他地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交流。

  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座谈会、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市直对口联系单位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并对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或者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议题,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出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发送有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有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应当经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政治建设,组织开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经济、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程,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代表联络站(点)等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专门委员会非驻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非驻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5-05-06 浏览 人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收藏网站
 本站由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12-2023 开封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