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4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开封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近五年。《条例》的实施为开封古城的规划、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本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开封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撤销了议事协调机构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导致《条例》中关于部门分工、机构职责等条款与实际工作出现脱节。为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开封古城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立改废释纂”的立法工作要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今年8月,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条例》的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文旅局、市委编办组建工作专班,协调推进相关修法工作。一是深入调研学习。工作专班认真研究本轮机构改革成果,重点学习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精神,聚焦《条例》实施成效与突出问题,借鉴兄弟城市经验,逐条对照分析《条例》文本。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修改工作座谈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开展专题研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三是反复修改完善。结合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工作专班逐条研究分析,经多次讨论后,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并起草《关于修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决定(草案)》进行了讨论审定。10月14日,法制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草案)》。
三、修改的内容及相关说明
《条例(修改稿)》共六章四十八条,比修改前减少一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关于部门职能划转。根据《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批复》(汴编〔2023〕7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相关职能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据《中共开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封市城市管理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汴编〔2024〕90号),原由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承担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划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据此,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表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是关于取消议事协调机构。根据本轮党政机构改革关于压减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求及开封市相关文件,《条例》内容涉及的原“开封市古城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不再保留,但“开封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不按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名称调整为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条例(修改稿)》予以相应调整。
三是关于明确牵头部门和变更协同部门。《条例(修改稿)》同步更新了相关部门表述:在第四条第三款的协同部门中删除“住房城乡建设”,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统一部门简称,将“宗教”改为“民族宗教”。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开封古城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条例(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协同部门中删除了“住房城乡建设”,增加了“自然资源和规划”。此外,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古城保护名录的编制与更新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体现在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
四是关于更新开封古城重点保护对象。结合更新后的《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本次修改相应调整了历史风貌区:删去“保定巷”,新增“复兴坊”与“省府后街”。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新表述,将“地下文物遗址”修改为“地下文物埋藏区”,详见《条例(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
五是关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开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在《条例(修改稿)》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将“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上说明和决定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