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提高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结率和办理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新规定,结合我市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以下信访事项可以作为重要信访事项:
1.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交办的要求按期报送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3.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的重要申诉或者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信访事项。
4.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转送并签署意见要求督办的重要申诉或者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信访事项。
5.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作为重要信访事项:
1.反映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
2.反映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或者重信重访次数较多的信访事项。
3.反映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它生效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信访事项。
4.反映案件审理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
5.实名举报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且附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信访事项。
6.反映人民法院正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审理中的案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因案外因素或者其它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信访事项。
(三)下列信访事项一般不作为重要信访事项:
1.人民法院正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审理中的案件,虽然还没有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没有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的。
2.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的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相关办理期限规定的。
3.反映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已没有执行能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执行终结的。
4.有关部门正在处理,虽然还没有处理结果,但没有超过规定处理期限的。
二、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
(一)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工作按照统一交办的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交办的要求按期报送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的重要申诉或者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代表转送并签署意见要求督办的重要申诉或者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秘书科提出拟办意见,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或常委会主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审查同意后,登记、编号、发函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从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秘书科提出督办的建议,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或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审查同意后,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重要信访事项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名义发函交办,名称为人民信访转办函,统一编号为汴人常信函[20××]××号。交办函要写明具体的办理时间、联系人等内容。
(五)信访办公室秘书科发出交办函后,要在七个工作日内电话询问承办单位收到情况,并建立台账,记录有关交办、督办、报结等情况。
三、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函后,要及时对交办函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落实办理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沟通,并于五日内将交办函及时退还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二)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从收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确实不能办结的也应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待办理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三)对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以及情况比较紧急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交办函指定的答复时间将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四)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收到办理结果报告后,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必要时赴省汇报;属于领导、委员、代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委员、代表;属于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者见面等形式。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实事求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处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敷衍塞责。
(六)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应当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信访工作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对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每季度进行一次办理情况通报。
四、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重要信访事项后,应当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二)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催办函督办、阅卷调查、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组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三)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或者市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信访人或者其代理人参加。
(四)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法律咨询员制度。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律素质较高的人员,聘请若干名法律咨询员。定期开展信访法律咨询活动,重要信访事项法律论证、法律评估活动。对重要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确保督办工作依法开展,有效推进。
(五)对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可以组织召开论证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就该信访事项进行研讨论证。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可以请求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
(六)信访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再次反映,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秘书科可以在报经信访办公室主任或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将信访人的书面意见再次交原办理单位调查处理,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七)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对办理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重要信访事项的结案及其它事项
(一)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秘书科收到办理结果后,应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有处理意见且处理意见恰当的提出拟结案意见,对事实不清、无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提出不予结案意见。
(二)结案或者不予结案的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信访事项报市人大常委会主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三)结案的信访事项应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