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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开封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2019年12月30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和《河南省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新形势下我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应当由市人大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三)坚持诉讼与信访分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为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当好参谋助手。

 

第二章  来信来访的处理

 

第四条  市人大机关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市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意见,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依法属于市人大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

(三)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或者依法办理终结,信访人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第六条 信访人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的来信,市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类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七条  市人大机关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一)涉及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法律法规,以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信访事项,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处理;

(二)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问题的信访事项,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建议类信访事项,转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处理;

(四)涉及市人大机关工作的信访事项,转送机关有关单位处理。信访问题发生在机关内部的,由信访问题发生单位为主处理,有关部门配合;

(五)对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按规定转送市纪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或机关纪委处理。

第八条  市人大机关各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信访办公室,由信访办公室登记、编号、录入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行政诉求类信访事项,涉及市直国家机关的,转市直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涉及市级以下的,转有关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二)对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分别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市人大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类信访事项,按管辖权限转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按照转办、引导、劝导和疏导的原则由信访办公室登记、接谈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来访事项,编号、录入后5个工作日内转市人大机关有关单位处理;

(二)对行政类来访事项、控告检举类来访事项和涉法涉诉类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分别到市信访局、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市有关政法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问题;

(三)对应到而未到县区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县区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办理期限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来访事项,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信访事项;

(二)突发或异常信访事项;

(三)按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归口受理相关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每周星期一、星期四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应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咨询活动,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劝导,引导依法主张权利。

第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重要信访事项提出督办建议。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依照《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依照《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就同一问题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重复来信或来访,信访办公室登记、录入后存档,不再转办。

 

第三章  市人大代表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群众信访事项,是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的重要形式,市人大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对市人大代表反映或者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类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核实代表身份后登记办理,按以下方式交办:

(一)涉及市直国家机关的,转交市直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二)涉及控告和检举的,转市纪委监察委员会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涉法涉诉的,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依法办理;

(四)涉及市级以下的,转交有关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将交办情况告知市人大代表,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反馈市人大代表和信访办公室。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信访办公室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报告。

 

第四章  异常敏感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办公室在办理来信、接待来访中应当及时发现、处置和报送异常敏感信访情况,预防发生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  对含有扬言自杀、自残、制造暴力事件,或进京游行、示威、实施极端行为等内容的信件,信访办公室应当详细登记,及时向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对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散布政治谣言的信件,信访办公室应当避免扩散,妥善处置。

 

第五章  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围绕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对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专题调研等工作的议题建议。

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编发《信访反映》,及时反映来信来访情况、异常敏感信访情况、信访突出问题、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供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参阅。

第二十三条  信访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我市人大信访情况和全国人大、省人大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应当加强与下级人大信访部门和市直国家机关信访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对下级人大信访部门的工作指导,了解和掌握基层信访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全市人大系统信访工作水平。

 

 

 

第六章  信访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积极适应电子政务发展形势,把信访信息化建设纳入市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总体布局,加快推进市人大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应当与省人大、下级人大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与市直国家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信访办公室要利用大数据,加强对信访形势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群众诉求,增强服务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章  信访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坚决维护”。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清正廉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加强信访干部交流和轮岗,注重选配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较强的人员到信访机构工作,加强信访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开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9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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