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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办法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办法

 

2015年6月19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主任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提高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新精神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办法》、《开封市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结合我市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以下信访事项可以作为重要信访事项: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要求按期报送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

2.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3.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签署意见要求督办且附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信访事项。

4.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控告,且附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信访事项。

5.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作为重要信访事项:

1.反映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

2.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明显不公、且重信重访次数较多的信访事项。

3.反映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信访事项。但被执行人已没有执行能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执行终结的除外。

4.反映案件审理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

5.实名举报各级人大代表严重违法的信访事项。

6.实名举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且附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信访事项。

7.反映人民法院正在一审、二审或者再审审理中的案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因案外因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信访事项。

8.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的案件,行政机关正在处理中的信访事项,严重超过规定处理期限的。

9.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10.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或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

1.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工作按照统一交办的原则由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要求按期报送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签署意见要求督办的申诉或者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控告,由信访办公室秘书科提出拟办意见,报信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登记、编号、发函交有关单位办理。

3.从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秘书科提出督办的建议,报信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信访办公室秘书科交有关单位办理。

4.重要信访事项以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人民信访转办函的名义发函交办,统一编号为“汴人常信函[20XX]XX号”。交办函要写明具体的办理时间、联系人等内容。

5.信访办公室发出交办函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电话询问承办单位收到情况,并建立台账,记录有关交办、督办、报结等情况。

三、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1.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函后,要及时对交办函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落实办理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秘书科沟通,并将交办函及时退还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2.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从收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确实不能按时办结的也应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待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

3.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以及情况比较紧急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按照交办函规定的要求办理。

4.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收到办理结果报告后,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属于常委会领导、委员、代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常委会领导、委员、代表;属于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者见面等形式。

5.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实事求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处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敷衍塞责。

四、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

1.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应当随时跟踪了解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2.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催办函督办、阅卷调查、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组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3.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或者市人大代表参加。

4.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应及时向分管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汇报。

5.信访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书面意见再次反映的,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可以将信访人的书面意见再次交原办理单位调查处理,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6.对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办理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人大常委会将进行通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开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开封市人大管理员 时间:2020-01-0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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