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质量,落实《中共开封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汇聚人民群众智慧,现将《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8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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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封建设步伐,服务开封市勇做全省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过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依法、全面、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及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将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依托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平台开展日常监督,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建设完善咨询专家库,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题监督。
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开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各类自然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
(九)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况;
(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情况;
(十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必要时可以对突出问题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个环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收集的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告中予以回应。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突出问题和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应当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监督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共促整改落实。
六、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监督职责,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意见建议。要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平台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向数字化监督转型发展,提高监督智能化水平。
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完善防范重大风险机制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综合报告应当强化系统性、整体性、围绕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等目标,反映国有资产整体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全局谋划、战略布局、制度机制建设等情况,分析在服务大局、执行法规、落实政策、规范管理、强化绩效、防范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安排。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措施。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专项报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分布等存量情况和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市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九、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应当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严格落实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要求,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与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配合协同。
十一、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相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与问责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十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完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十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产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