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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5 号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23年9月1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者工作领域的相关情况,组织开展的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及时研究专题询问涉及的重大问题,确保专题询问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一般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议题;

  (二)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

  (三)制定专题询问有关方案;

  (四)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

  (五)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六)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紧密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下旬前,提出关于下一年度专题询问的建议,经汇总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专题询问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专题询问的议题、时间、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等。

  提出建议,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协调。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专题询问议题。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专题询问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成立相应的专题询问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题询问的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人员,市人大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工作组一般应当于开展专题询问的两个月前,拟定专题询问方案。

  专题询问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印送被询问机关,以便被询问机关做好应询准备。

  主任会议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的,满意度测评方案随专题询问方案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方案主要内容为询问议题、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询问人和应询人名单、询问会议组织、新闻报道等。

  询问人应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名单由专题询问工作组推荐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个人向专题询问工作组报名的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满意度测评方案应当包括测评时间、方式、标准、等次设定、结果运用等。

  满意度测评可以在专题询问后随即进行,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后进行。

  第十四条  询问人可以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从以下方面拟定询问的具体内容: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工作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比较重要的问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围绕询问议题,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联系代表、群众来信来访等,了解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的比较重要或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工作组应当按照专题询问方案,组织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全面了解专题询问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和各方面民主意见。

  第十六条  被询问机关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的二十日前,将有关报告及材料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专题询问以及特殊情况,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联组会议上进行;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同志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就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提出询问应当服从主持人安排,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条理清晰;提出每个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

  被询问人应当全面、如实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回答每个问题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根据回答情况,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其他询问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回答清楚的,不再次询问。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询问人提出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回答,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回答。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和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签发、交办以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初审、评议等,按照《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按照满意度测评方案进行测评。

  第二十四条 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3-09-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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