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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主持人  张小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新闻发布会。

《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经省人大批准,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城市供水用水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事关人民生活的质量和水平,社会关注度较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重点介绍《条例》的具体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田彦生先生

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一凡先生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朱登博先生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高级法律专务王路先生

我是主持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小建。

首先,请田彦生主任向大家介绍我市制定《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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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彦生: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衷心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开封市立法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制定《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情况。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过一年半的立法调研和九个月的起草审议,《开封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一部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立法空白,为我市构建更高水平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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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是重大而又现实的民生问题。

随着城市发展,开封市区及各县城市供水范围不断扩大,供水量逐年增加,二次供水方式日益增多,导致供水管理相关问题日益凸显。一是供水规划相对滞后,供水运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用水需求与供水承载能力不相适应;二是供水设施建设投入不足,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改造缓慢,水质水压保障存在隐患;三是妨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供水安全;四是二次供水管理混乱,水质水压和收费乱问题尤为突出。同时南水北调水源入汴即将实施,开封城市供水面临新的任务、新的挑战,有必要制定适合开封实际的城市供水管理地方性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乡供水工作,指出:饮水安全是人民生活的一条底线,要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条例》贯彻习总书记指示精神,回应开封城市供水管理立法需求,就是《条例》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保障城市居民喝上“洁净水”、“放心水”,就是制定本部法规的立法目的。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2023年、2024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指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开展立法调研和《条例(草案初步文本)》的起草工作。2023年9月7日,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10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落实《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委常委会先后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审定;2023年12月28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24年3月28日获得省人大会常委会审查批准。

喝上“洁净水”、“放心水”是广大市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水质水压等状况,市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为此《条例》的制定更加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认真倾听市民群众的意见,更加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建议。具体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体现:

一是在草案起草、立法审核和人大审议环节,城管局、司法局、法工委分别通过在局委门户网站、人大公众号登载草案文本,在开封日报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函等形式征集意见,引导最广泛的社会和公众参与;二是城管局、水务集团公司通过在网站发布、街头发放以及抄表员、柜台业务人员当面询问等方式,开展问卷调查,直接与广大市民见面,收到问卷回复1600余份;城管局还多次前往省住建厅咨询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三是法工委与城管局联动,前往成都、昆明、珠海、佛山等城市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前往示范区、鼓楼区、龙亭区、杞县、通许县、祥符区,深入到大梁、明珠、碧水蓝城、油坊、四季城、杞县金城等十余个社区,河南牧宝、汇源集团等生产企业,开元、中博等物业企业进行调研座谈,与市民群众用水户、企业用水户、二次供水管理者直接对话;四是积极借助“外脑”,与立法咨询专家、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座谈交流,汲取专家智慧;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向设在市区和县城的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询意见;六是与规划、住建、财政、城管及环卫等部门和机构就关键条款多次深入探讨。各方面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建议230余条,其中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103条,被采纳和借鉴13条。民主立法在本项法规制定过程中得到深入和全面的体现。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由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经营与服务、二次供水、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共七章四十二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开封市城市供水的实际需求,主要设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建设管理

提升城市供水品质,规划要先行,建设要高质量。《条例》在第二章对城市供水的规划和建设,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供水设施运行和管理,居民住宅户表安装和改造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1、对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要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责任。其中特别强调,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的内容,目的是用法规的力量推动老旧供水管网改造,更好解决老城区水压水质问题。

2、加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和供水设施的管理。关于供水工程建设监管,《条例》第八条规定,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供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测,发现漏损或者水质、水压问题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实行智慧水务管理,将供水管线信息接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

3、重点设定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城市居民用水的是《条例》关注的重点,《条例》通过设定相应制度加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这里主要强调两项制度:一是移交运行制度,体现在第十二条,即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或者在更新改造后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无偿将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接收。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条文中的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二是关于户表设置、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4、强化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城市供水的动脉,需要更加科学、常态化的维护和严格的保护。《条例》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单位、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保障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责任。同时在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强化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

(二)紧紧抓住确保水质安全的关键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条例》抓住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这一关键,与《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衔接,从优化水源供应,保障水源水质,建立水源事故预警机制;明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责任主体,强化城市供水检测、监测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加强水质监督信息公开;加强供水设备管网入网管理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优化供水服务强化用户权益保护

《条例》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重点,对优化供水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里我强调两个方面的内容:

1、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依法启动调价程序,其中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2、依法依规收取水费。一是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供水单位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二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约定价格收取水费。

(四)做好二次供水制度设计,管好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如何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条例》在第五章与其他条款规定相衔接,用专章对二次供水管理设定相应制度,推动构建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管理新格局,有效疏通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其中,对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十二条规定的移交管理制度,即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营管理。二是推动城市公共供水同网同价,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运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收取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费。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即开封城区(含祥符区)、各县城镇的城市供水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曾经把农村供水一并纳入调整和管理范围。考虑到省政府规章《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于2023年11月24日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没有涉及农村供水。

2、《条例》实施中要注重与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有机衔接。关于城市供水,法律、行政法规、省法规、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构建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本项法规,首先坚持与上位法统一的原则和非必要不重复上位法的立法技术规范;同时保持与《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部委和省政府规章的协调一致和有机衔接。即本部法规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是开封城市供水管理必须遵循和执行的依据。

3、关于法律责任。本部《条例》在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相关规章和我市实际,仅对妨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警示标志,非因消防救援、演练等擅自连接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则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法律、法规等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执行《规划法》《物业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条例》实施中应当着力应对南水北调入汴新情况。开封南水北调用水指标是从水权交易市场购买取得,资源珍贵。《条例》从珍惜资源、节约用水、降低成本的角度,疏堵结合,在相关条款规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坚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实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或者本地原水,改变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做法。其目的是推动节约用水,降低城市管理的成本。

我就简单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张小建:

谢谢田主任的发布。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记者朋友就本场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另外,请通报一下自己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下面开始提问。

 

开封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是开封广播电视台的记者。李局长,您好。刚才听了田主任的详细介绍,我们对城市供水用水工作有了整体了解,我还想了解一下城市供水单位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运行等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李一凡:

谢谢您的提问!下面,我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第一个,关于提升供水服务水平的问题。我认为,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是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和公用企业形象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人民满意度、幸福感的必然要求。为此,《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服务的标准,即安全便捷、公开透明、持续稳定、价格合理、计量准确;倡导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充分利用物联网、信息化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

二是针对城市公共供水中容易产生计量纠纷、用水性质纠纷等情况,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用户对注册水表计量、水表损坏等情况的处理和解决方法,有利于依法合规、方便快捷地解决各种纠纷。

三是为了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能够为更多、更广泛的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明确了在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护范围及供水设备设施方面的禁止行为,如:禁止堆放有害物资;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等等。

四是对城市供水单位提出了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的要求;对因各种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明确了通知用户、报告批准、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程序。

第二个,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运行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是市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接到咨询和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之一。在当前省内外二次供水标准规程、管理机制、管理方法尚在探索的情况下,《条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开封实际,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正常供水。

二是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且其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经检测评估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在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

三是明确了住宅小区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后,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运行管理的方式。

四是明确了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储水等相关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清洗消毒前应当发布公告、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

 

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是河南广播电视台的记者。想请问朱登博主任,饮用水的水质一直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在水质安全的问题上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朱登博:

谢谢您的提问,我现在回答这个问题。

水质是关系人民生活水平、健康水平的第一要素,水质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是城市供水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城市供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水质安全,《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明晰城市供水单位在水质安全方面的职责。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按照国家、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做好水质检测,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档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检测结果,接受对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是明晰了开封市、县(包含祥符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明确了用户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权利和方式。

三是对关系水质安全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人员均提出了明确、规范的要求。

 

开封日报记者

我是开封日报的记者。请问司法局王路主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请问《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后,在贯彻落实上有哪些打算?谢谢!

 

王路:

感谢您的提问,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将采取有效举措,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宣传普及,提高认识抓实施。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条例》的实施就是这些认识的具体化、实践化。没有社会各界认识的提高,实施就成了一句空话。在宣传普及方面,新闻界的朋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希望发布会结束后,新闻界的朋友一如既往地发挥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普及工作。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抓实施。贯彻实施《条例》,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履职尽责。 第一:提高站位看责任。我们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发展站位、科学站位来认识和体会《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可以说,站位高低,直接关系着贯彻实施《条例》的质量和效果。第二:健全机制抓责任。做好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一定的机制来保障。例如:沟通协调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公开信息机制,社会评价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等。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贯彻实施《条例》实践中,不断探索,勇于创新,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机制,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周密安排,精准施策促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复杂性、关联性、群众性极强的工作,来不得丝毫的马虎和大意。希望相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准施策。一是对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理清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领导、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分解落实贯彻实施任务的台账和时间节点,定期检查、督促;三是建立健全贯彻实施《条例》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四是进一步规范贯彻实施《条例》的沟通协调机制,依靠集体的力量和智慧,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率。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以《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科学求实,真抓实干,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宣传《条例》,执行《条例》,使《条例》能够得到顺利实施,进而开创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规范工作的新局面。

 

主持人 张小建:

感谢记者朋友的积极提问和发布人的回答。今天的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关心关注的问题需要了解的,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与相关发布部门取得联系,进行深入采访。在此,感谢并希望各新闻媒体持续关注支持我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最后,再次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4-05-3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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