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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不等同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的视察调研

  作者:余洪刚

  《监督法》分别设专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国家进行的一项严肃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主要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监督法对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处理都明确作了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开展的视察调查,是围绕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有针对性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供参考,是一项基础性、辅助性的工作。监督法只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对形成的调研报告等未作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对于执法检查审议的是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则审议的是“一府两院”某一方面的工作报告,并非视察调研报告,视察调研报告只是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供参考。审议意见的交办,执法检查交办的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只交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某一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可见,二者的工作定位、工作要求、功能作用不尽相同。但由于二者的工作环节、工作方法有许多相同之处,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往往容易将二者同等化。尤其是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忽视了监督法规定的内容要求,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大多是对这一方面工作的视察调查情况,问题建议涉及工作层面多,法律法规层面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不是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而是审议“一府两院”这一方面的工作情况报告。存在这些偏差主要是对法律的学习研究不深不透,认识不到位,把执法检查当作通常的视察调研来对待。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注重实效,克服一切形式主义。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认真制定执法检查计划,详细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研案卷、查看文件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做好后续跟踪。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4-07-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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