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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周湘山

  自2015年7月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开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核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一批特色鲜明、富有实效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制定出台,有力促进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开门立法,出台《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办法》,使群众参与地方立法有了翔实的“说明书”。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中,选取1~2个项目,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对法规项目及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在法规制定环节,对各方提出的法规草案审议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吸纳。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市级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法规草案全文,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充分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建立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强化法规实施情况监督,为高质量立法助力添彩。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对相应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实施两年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组通过听取法规实施部门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估、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对配套制度建设情况、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开展评估,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让立法“直通车”满载社情民意。统筹设点布局,兼顾各方面情况。区域上,覆盖全市所有县区,确保倾听民意“不漏片”。领域上,涵盖“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方面立法权限,确保倾听民意“不缺项”。层次上,既有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也有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专业部门和组织,还有高校、第三方评估等“智囊”机构,确保倾听民意“不偏向”。壮大工作队伍,逐步扩大收集社情民意的功能。各基层立法联系点都建立了立法信息员(联络员)队伍和立法联系单位群体,将了解社情民意的“神经网络”广布在乡镇街道、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各处,形成点、面、片联动的工作格局。目前,立法联系点已发展信息员(联络员)169人、联系单位74个。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强人民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获得感。截至今年4月,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就省、市7部法规草案、年度立法计划等征求基层群众意见,获得建议120余条。这些意见建议都得到了立法机关的尊重和认真研究,其中35条意见建议被不同程度采纳吸收。

  加强地方立法机制建设,让立法活动因需有序开展。精准选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办法》,科学谋划立法项目,使立法紧扣“市之大事”,紧盯“民之关切”,增强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使立法选项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民生重大需求协调一致。健全完善立法机制。先后制定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双组长”制、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立法咨询专家规定等工作制度,为立法高效率和高质量提供制度支撑。全程推动法规实施。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纳入执法、纳入监察、纳入司法、纳入普法,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全力写好法规实施的“后半篇文章”。

  推进立法工作务实创新,为立法活动蓄足源头活水。推行“清单式”立法,精心“辨症施治”。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围绕中心大局列好“需求清单”,明确“立什么”;坚持靶向发力列出“问题清单”,厘清“如何立”;突出务实管用列出“目标清单”,实现“立得好”,通过列好“三个清单”,确保法规务实、管用、有特色。注重发挥“外脑”“智库”作用,为立法融智聚力。打造专业地方立法智库,合理设置地方立法服务基地,与专业法律研究、咨询机构加强合作,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咨询、立法调研、法规论证评估等工作,借助立法咨询专家的专业特长和理论研究优势,协助常委会把好地方立法程序关、制度设计关。全面开展立法协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开展立法协商作为推进民主立法的又一重要举措,在法规制定过程中通过发函、座谈等方式,深入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更好推进民主立法。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4-09-1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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