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开封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31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区域协同
第三章规划与管控
第四章水生态保护
第五章水灾害防治
第六章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规划与管控、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文化保护传承、区域协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是指尉氏县、祥符区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的领导,将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贾鲁河航运开发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体育、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贾鲁河保护实行河长制。贾鲁河流域各级河长分级分段负责贾鲁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贾鲁河保护管理数字系统平台,在水量调度、水质水情、防洪排涝等方面实行动态监测与信息共享,推行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开发和节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区域协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加强区域协同,协商解决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防汛抗旱、产业发展、航道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贾鲁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涝、水质保护、港航设施、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贾鲁河流域综合承载能力。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立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判、预警、预演、预案机制,推动贾鲁河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科学制定清淤疏浚计划,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贾鲁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加强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在立项、起草等环节的沟通协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贾鲁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开展协同执法。
市、尉氏县、祥符区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根据贾鲁河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与市国土空间规划、市防洪规划等相协调的,以贾鲁河综合规划为支撑的贾鲁河流域规划体系。
贾鲁河综合规划是贾鲁河流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结合贾鲁河水资源条件及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制定贾鲁河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指标;
(三)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贾鲁河整体风貌之间的关系;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二十条贾鲁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实行分类管控。
贾鲁河流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林木、植被、水体、湿地、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标准提出划边定界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确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对沿岸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湖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贾鲁河河道滩地利用应当符合河道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确保河势稳定、行洪安全和航运畅通。
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由于历史原因河道滩地内已有的耕地、林地不得扩大范围,并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贾鲁河航运发展需求,保障通航和沿线港口建设用地,推进航道、港口建设,发展现代化临港产业,构建水陆有机衔接、港产城协调发展的中原出海新通道。
第二十五条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障河湖安全、农业灌溉的基础上,结合河湖工程建设整治,在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座椅、照明、公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在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贾鲁河综合规划的管理要求,不得造成水质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影响防洪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训练、竞赛、航模等大型活动,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在举行活动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在贾鲁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区域野炊、露营;
(二)清洗车辆;
(三)捕捞野生水生动物,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四)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
(五)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干扰水文与水质监测、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区域由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确定的生态流量目标,通过闸坝联合调度,保持贾鲁河河道生态流量。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负责贾鲁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坚持节水优先,科学调配水源,维持贾鲁河生态供水总量相对平稳。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贾鲁河流域水质不达标的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一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水土流失防治,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水土流失。
第三十二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工艺、排放标准应当与贾鲁河水质控制目标要求相适应。
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鼓励对尾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应当与贾鲁河相应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相适应,与农村改厕用水相衔接。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已设立的工业园区未实现污水集中处理的,应当制定改造方案,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农村和工业园区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配套建设尾水湿地,通过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作用等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已批准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实现达标排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等,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关闭等管理要求,建立排污口登记统计和建档立卡等制度,做好排污口编码、设置标牌等工作,加强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监测,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全生物降解农用地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五条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指导、监督养殖活动,推广生态养殖。
鼓励流域内畜禽养殖散养户采取种植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贾鲁河水域的船舶种类、数量、活动时间和区域,应当符合水域承载能力和保护管理工作需要。
贾鲁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活动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鼓励在贾鲁河水域内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
第三十七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强化源头准入,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第三十八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贾鲁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贾鲁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存在水污染事故风险隐患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贾鲁河。
第五章 水灾害防治
第三十九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后曹节制闸、北康沟退水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科学编制本辖区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水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贾鲁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跨汛期施工的涉河工程项目,应当制定工程度汛方案,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事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市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防汛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实现汛期水库、河道枢纽、通航工程等的联合调度。
防洪工程联合调度应当严格依照水的天然流势、防洪工程的设计标准和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四十三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贾鲁河流域古都文化、大运河文化、治水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结合文化遗产特征制定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四十四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古桥梁、古码头和古水闸等水文化遗产的挖掘、修缮和保护,将生态保护修复、水利工程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贾鲁河流域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
鼓励高等院校、文化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贾鲁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贾鲁河流域文化遗产特色和优势,制定文化旅游方案,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将文化资源与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相结合,依托贾鲁河流域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促进文化资源合理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止区域野炊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区域露营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清洗车辆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鲁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