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人大》杂志
代表提出议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途径和重要方式,人大代表必须认真行使好这项权利。掌握议案的概念、分清议案的种类和内容范围,是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基础性知识,也是代表议案质量高低和能否被立案的关键。
一、议案的概念
议案,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享有提议案权的机关组织和具有法定人数联名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会议有权机构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并经会议审议通过的议事原案。一般说,需要列入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都应以议案的方式提出。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的各类会议决议决定草案是一种特殊的议案,它只以草案议件的形式体现,而不再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代表议案,是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以法定人数联名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井经大会审议通过的议事原案。所谓议事原案,就是法定主体就某一事项以一定的形式提出的需经法定机关审议研究并作用决议或决定的提议。
二、议案的种类
(一)按受理机关分,可分为人大议案和人大常委会议案人大议案是法律规定的有提议案权的主体在各级人大会议上提出的议案。
人大常委会议案是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有提议案权的主体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人大代表要分清谁是受理自己提出的议案的机关。代表议案的受理机关是本级人大会议,具体由大会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
(二)按提出主体分,可分为机关议案和代表、委员议案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议案,我们把这类议案叫做机关组织议案。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法定人数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法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我们把这类议案叫做代表、委员议案。
(三)按撰写形式分,可分为公文式议案和表格式议案
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提出的议案都采用公文形式提出,称之为公文式议案。
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一般都是采用填写议案专用纸的表格形式提出议案,这类议案称之为表格式议案。
(四)按事由内容分,可分为立法案(法律案、法规案)、决议案、决定案等
立法案是由有提议案权的机关和人大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法规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法规的提议。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法律的职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可以提出立法案的只有全国、省级、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提议案权的法定主体。
决议案是就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律法规等事项需要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而提出的议案。所要求审议批准的事项可以作为决议案的附件。提出决议案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决议案的写法一般就是提请审议的决议草案。在人大会议上,一项重要的议程就是审议通过关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等,这些决议草案就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决议案。提出决议案一般包括议案、决议(草案)、对决议(草案)的说明三个议件。
重大事项决定案就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以及人事任免方面的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重大事项一般是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生活方面的具有重要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有关问题和事情。重大事项可以是某方面的具体的发展计划,也可以是某项较大的工程,还可以是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某一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
要切实把握决定与决议的区别,以便准确提出议案、决定案。凡需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用“决定”;若只是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的,用“决议”。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法规、办法,用“决定”;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用“决议”,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决定”的写法往往着重提出开展某项工作的步骤、措施、要求等,要求写得明确、具体,可以直接成为下级机关行动的准则,而“决议”往往写得比较慨括,原则性条文多,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时,多数还要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措施。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范围
向人大提出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事项;
(2)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3)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涉及全局性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事项。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1)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上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3)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等。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地方人大有权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包括:
(1)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地地方性法规;
(2)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3)有关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4)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有关改变或者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事项;
(6)有关保障全民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公民权利的重大事项;
(7)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因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提出议案时要根据本级人大的相应职权选好议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