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开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于10月29日下午对《开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文件和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聚焦服务用房供给、服务设施网络建设、服务供给体系构建、保障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设定的制度内容务实精准,契合开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向,建议结合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法制委员会于10月29日下午召开第十二次会议,逐项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列席人员的修改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有关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对《草案修改稿》的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是法定义务,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建议,将第六条修改为:“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家庭成员参加养老照护技能培训”。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乡镇(街道)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建议删除该条第一款中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国家机关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应当考虑其可行性。法制委员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将该项第一句修改为“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立足增进老年人福祉,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满足多样化养老消费需求,建议增加“支持发展银发经济,推动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推进养老服务多业态发展”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还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立足开封中度老龄化社会现状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居家养老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关键问题,设定的制度规范符合中央政策精神,与上位法有机衔接、保持一致,具有本地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