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
全文检索
首页 人大概况 人大公告 人大要闻 立法工作 监督工作 部门预决算公开 选举任免 机关建设 县区人大 理论天地
最新通知:
关于印发《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人大调查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人常办〔2026〕7号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大工作联络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现将《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人大调查研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人大调查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大调查研究》(以下简称“本刊”)编辑、审核、刊发、报送与管理工作,提升调研成果质量与运用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刊是市人大常委会主办的内部刊物,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务实管用原则,聚焦全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以及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领域,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第三条本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统一领导,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具体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协同配合。

  第二章 刊发内容与稿件来源

  第四条刊发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人大工作要求的调研成果;

  2.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视察调研计划确定的各类调研形成的报告(包含外出考察调研报告);

  3.人大依法监督、代表履职、人大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实践总结;

  4.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民生保障、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度调研;

  5.人大工作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等;

  6.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会员报送的优质研究成果;

  7.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优质调研报告;

  8.其他经审定符合刊发要求的调研类材料。

  第五条稿件来源主要为:

  1.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调研成果;

  2.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报送的稿件;

  3.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报送的稿件;

  4.县(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报送的稿件;

  5.特约撰稿、定向约稿、公开征集的优秀调研文稿。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审核、签发

  第六条稿件内容要符合以下要求:

  1.政治方向正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及人大工作要求;

  2.事实准确、情况翔实,观点客观、分析深刻;

  3.问题找准、对策可行,贴合实际、利于转化;

  4.逻辑清晰、文字精练、格式规范。

  第七条稿件实行复审制度:

  1.初审。坚持“谁供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供稿部门或供稿人首要责任制,由供稿部门或供稿人负责进行初审,对稿件真实性、原创性、合规性、专业性负第一责任。

  2.复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稿件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外出考察调研组稿件报常委会带队领导审核签字;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稿件报研究会会长审核签字;县区人大稿件报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核签字;约(征)稿由牵头约(征)稿活动的委室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进一步把好文稿“内容关”“质量关”。

  第八条经过复审后的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负责排版、校对并编印。

  第四章 发放与报送范围

  第九条本刊定向发放,不公开征订、不对外发行。本刊发放对象一般为:

  1.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主要负责同志;

  2.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

  3.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4.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会长、副会长。

  第十条必要时,本刊可报送市委、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供稿单位或供稿人可提出报送单位的初步意见,由负责复审的领导同志最终确定。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统一分发、存档,严格控制印发数量。

  可同步推送电子版至机关内部工作平台,规范使用、严禁外传。

  第五章 稿件使用与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优先将优秀调研成果转化为:

  1.立法项目、监督议题、决议决定的参考依据;

  2.代表议案建议、审议意见的素材支撑;

  3.向上级人大报送的典型经验与工作信息;

  4.人大宣传、理论研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对优秀稿件作者、报送单位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对成果转化情况适时反馈。

  第六章 保密与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密稿件按涉密管理,严禁违规传播。

  第十五条本刊为内部资料,不得擅自转载、摘抄、外传,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规范存档管理,纸质版、电子版、审核材料统一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严禁刊发虚假、违规内容,违者依规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6-04-01 浏览 人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收藏网站
 本站由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12-2023 开封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