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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安排,11月中旬,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宗家邦副主任的带领下,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市人大代表,对我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实地查看了市检察院驻省一监检察室,听取了市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视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对于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监管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努力,对我市监所持续安全稳定,社会平安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2009年以来,全市监所检察部门能够从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高度出发,把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变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的同步全程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严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关,监督实效不断提升。2009年以来,共审查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16件,均得到了有效纠正。

(二)抓住监督难点,加强对监管活动的监督。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监管场所刑事犯罪活动。坚持把查办监管场所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进一步完善了办案责任制、提前介入等措施,始终保持对监管场所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2009年以来,审查批捕被监管人员又犯罪51件74人,审查起诉98件150人,法院做出有罪判决81件114人,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稳定。二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加强了与公安、法院、监狱和社区矫正部门的情况沟通与工作配合,推广了联席会议、监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完善了监督管理机制,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水平。同时,注重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生活状况,积极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工作,努力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三是主动做好监所安全检察监督。认真落实监管场所安全检查制度,深入被监管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实施重点监督,确保了我市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2009年以来,共对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察1940次,发现安全隐患1054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196次,防止事故发生975件。

(三)落实权利保障,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我市监所检察部门能够把有效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责之一,认真开展工作。一是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释放活动的法律监督,连续多年保持了零超期羁押案件,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位居全省前列。二是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打击了牢头狱霸,纠正了虐待体罚、超时劳动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并督促进行整改,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认真开展执行死刑监督工作。按照《刑诉法》修改后的要求,自2013年1月起,我市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已派员临场监督了全市所有死刑执行案件,延伸了死刑临场监督时间和范围,切实维护死刑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执行死刑监督工作细则也得到省检察院的高度肯定。

(四)强化责任意识,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全市检察机关能够始终把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的重要职责,坚持有案必办,以办案促监督,并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深入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努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2009年以来,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5件77人,移送起诉41件53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31件41人。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全市检察机关能够认真抓好监所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自觉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所检察工作,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把从严治检的各项纪律认真坚决落实到位,注重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努力做好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工作,着力提高了监所检察规范化水平,积极解决了派驻检察室机构规格和派驻人员的生活补助问题。加快了全市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进程,2012年,在市看守所建成了独立监控存储系统和远程监控提审网络分支系统,形成了对看守所的全方位监控,提升了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所检察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要求监所检察干警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侦查、批捕、公诉、申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多种业务技能。特别是随着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进程的深入以及人性化管教、微机动态管理等新理念、新模式的形成,对驻所检察干警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市监所检察队伍监督任务重与人员不足的矛盾突出,个别派驻检察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偏低、专业结构还不适应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

(二)监所检察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手段。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不够,当监所没有及时整改时,法律没有赋予必要的监督手段,致使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刑诉法》修改后,有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对监所检察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便操作。

三、几点建议

1、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部署和我市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通过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确保监所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2、要强化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干警专业素质。监所检察工作涉及批捕、起诉、侦查和诉讼监督等方面的业务,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的特点,这就需要干警具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坚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警开展法律业务培训,固本强基,增强本领,不断提高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教育和引导监所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切实加强监所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3、要转变执法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检察质量。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既重视办案数量,又重视办案质量;既重视法律效果,又重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工作上要进一步规范,制度上要进一步落实,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要求,立案侦查资料要充分完整,所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要于法有据,问题要指在点子上,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4、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系统全面联网;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要健全完善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动态监督机制,确保监外执行罪犯在条件消除或灭失时及时收监执行;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要加强对基层院监所检察和刑罚执行监督的指导,促进全市监所检察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开封市人大管理员 时间:2013-12-2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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