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开封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徐昆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汴公[2015]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许可开封市公安局对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徐昆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