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开封市公安局《关于对开封市人大代表焦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汴公[2016]2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许可开封市公安局对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焦鹏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