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关于对开封市人大代表李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汴检文[2016]6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许可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开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李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