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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第六期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基数加人口数”,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所规定的上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在代表名额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代表名额所需人口数如下:(1)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2)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3)设区的市、自治州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5)乡、民族乡、镇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1)人口不足5万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2)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这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对人口少的地方的代表名额作出的特殊规定。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开封市人大管理员 时间:2017-03-1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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