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即“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主要包括:
(1)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者汇报,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方案以及决算。
(3)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
(4)审查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恰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5)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案并要求答复,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6)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某一重大问题依法组织调查、提出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7)罢免和撤职,对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罢免或撤职。
在我国监督体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的监督方式和做法。但人大及其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依法进行监督的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集体监督的原则,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不包办代替原则,不待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其他国家机关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公开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情况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