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易混淆人大常用语辨析(二)
易混淆的会议用语
(1)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错称为“人大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议”。它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内设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是通过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是人大组织体系中的一个法定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会议。因此把“主任会议”称为“人大主任会议”是错误的,正确说法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简称为“主任会议”。
(2) “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 正式会议名称必须用确切、规范的文字表达。会议名称要求能概括并能显示会议的内容、性质、参加对象、主办单位或组织、时间、届次、地点或地区、范围、规模等等。对于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议,通常采用机构+会议的模式来定名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委”不是机构,多指人员,常委会议不能确切地表达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含义,通常把党委的或政协的常委会会议称为“常委会议”。因此,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误称为“常委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