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易混淆人大常用语辨析(五)
易出错的其他人大用语
(1)把“议案”错称“提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有“议案”、“提案”提交,易导致“议案”、“提案”不分,将二者混为一谈。“议案”是人大的专门术语之一,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二者提出主体范围、立案方式、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等方面都有严格区别。第一是提出主体不同。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论哪一级的人大代表个人无权提,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10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要5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关于“提案,依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政协委员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人数不限。第二是要求范围不同。“议案”内容相对较窄。《代表法》第9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同时,《地方组织法》第18条、第46条规定,在会议期间,向人大提交的议案,其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在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其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12条规定,“提案”主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等方面提出。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单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第三是立案方法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规定,“议案”只有获得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 根据《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17条规定,“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便予以立案。第四是法律效力不同。“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决定如何办,怎样办好。而“提案”没有人大议案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
(2)把“质询”与“询问”错为一谈。根据《代表法》第13条、第14条、《监督法》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的规定,“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