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
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有一定的照顾,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在基数加人口数确定的代表名额基础上,另加5%。
适应该规定的地方包括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以及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但不适用于自治州、市、市辖区以及镇。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指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而不是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多。对于“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具体标准,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另行增加代表名额需要经过法定的决定程序:(1)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增加代表名额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增加代表名额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乡、民族乡的代表名额,一般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但另行增加的代表名额,须由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