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该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划分选区时,不论该选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是指县、乡一级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所划分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通过各选区的人口数除以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数得出。“大体相等”是指“人口数大体相等”,而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
实践中,一些区、县驻有大型企业、上级机关、高等院校、劳改农场等人口较多的单位,如果依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的原则划分选区,该地区的大部分代表将来自于上述单位,客观上这些代表与该地区的联系不够紧密,有些地方在划分选区时,分配给上述单位所在选区的代表名额往往较少,造成该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其他选区。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各地总结经验,按居住状况和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进行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