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卢志军同志辞职的请求,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卢志军同志辞去开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开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