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博勋
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经济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部署,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这是决定颁行21年以来的首次修订。
决定于2000年3月1日出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实现了监督常态化,对促进政府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徐绍史在说明修订草案有关情况时介绍,从当前工作实践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反映看,决定亟需修订:一是需要体现新时代新要求;二是一些重要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细化、强化和充实;三是需要将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四是某些规定需要与监督法、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做好衔接。
此次修订,对决定作出多处修改,决定由原来的11条扩展为29条。修改后的决定首先明确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并细化和完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及执行监督的有关决定。
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决定明确监督重点,主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决定还界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强化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并从货币政策执行等五个方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监管。
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决定作出规定,加强对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决定明确,运用审计监督成果、第三方评估、大数据技术等,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持。
为进一步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修订后的决定规定,财经委和有关专委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工作,对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出明确要求,对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此,决定新增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审议时,沈跃跃副委员长指出,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强调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真总结经济工作监督的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将其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从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内容、监督重点、工作机制,到充分发挥人大专委会和代表的作用等方面,都充实完善了很多相关规定,细化、强化了人大对经济工作监督的职责,有利于推动经济工作监督规范化,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做好经济工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任务。”李钺锋委员表示,此次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优势、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能、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实现对经济工作的常态化、全过程监督,助力高质量发展。
“修订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欧阳昌琼委员指出,修订后的决定,既是21年来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最新成果。刘玉亭委员表示,此次修订,总结20多年来决定实施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细化、强化了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体现了新时代特色。
(来源: “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