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切实加强了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更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但是,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工人队伍的构成日新月异,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着深刻变化。李飞跃委员说,“当前,距离上次工会法修正已过去十余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全国总工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立足新时代对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的新需求,提炼法治建设和工会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适应新阶段,修改工会法,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介绍,此次工会法修改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5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突出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三是坚持从国情出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四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会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五是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党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确有必要的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
除了突出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等内容外,此次修改还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具体而言,此次修改工会法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行规定,保障产业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并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拓展到社会组织,很好体现了中央改革精神,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工会工作的新要求。比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当提高工会代表的参与度,更好反映职工诉求。于是,法律修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邓凯委员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说,工会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对保障工会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包括发挥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解读,进行正确舆论引导。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为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相关问题积累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创造条件。
(来源: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