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的基本特点
政府工作报告是我国政府的一种公文形式,由政府领导审阅,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政府正职领导人宣读,供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审议,经代表审议表决通过后,进行必要的修改,再向社会公布。
政府工作报告具有以下特点:
1、作者的特殊性。政府工作报告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首长委托其有关职能部门等特殊作者写作。如国务院办公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室,等等。
2、报告的惯例性。即要定期作报告,不能拖延和遗漏。各级政府都必须在每年召开的当地人代会上向大会主席团、与会人大代表发布这一报告。一般是一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次数。
3、报告的法定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形式的陈述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是典型的陈述性公文,内容比较丰富,文字水平要求较高,一般篇幅较长,以叙述为主。
5、效力的确定性。政府工作报告虽然不需要批复,但需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这时的报告就具有法定效力,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规划等也具有可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予以实施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