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的法定人数
一、法定人数的含义
会议的法定人数,就是为了使会议有效所必须满足的最低人数。也就是说,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比率或数目,会议才能举行;没有达到一定的比率或数目,会议就不能举行,举行了也无效。
二、法定人数的规定
会议的法定人数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数。如英国规定,贵族院开会的法定人数为30人,众议院为40人。爱尔兰规定,参议院12人,众议院20人。另一种是规定一个比率。多数国家和社会组织都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我国也是采用比率法,即代表大会的法定出席人数为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所谓全体代表和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都是指实有数,不是指名额数。实有数包括依照代表法规定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
三、法定人数的计算
需要计算法定人数的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主持人应当清点人数,并向会议报告清点结果。
如果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主持人不得宣布开会。经等候一定的时间,或能够证明出席人数确实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时,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延期或取消。在等候期间,主持人也可以发出通知,要求成员到会,有的国家(如法国国会)甚至规定,主持人可以派议会警察强制成员到会,以使会议能够举行。
如会议只要求在宣布开会时在会场的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而在会议进行过程中不要求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则只在开会前清点一次人数即可,在会议进行过程中不必再清点人数。如会议要求在会场的人数必须始终符合法定人数,则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如主持人发现在会场的人数明显不符合法定人数,主持人可以再次清点人数。如参加会议的成员认为在会场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可以提出要求主持人清点人数的动议,动议被在会场的多数成员同意后,则主持人应当再次清点人数。经再次清点人数后,如发现在会场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则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暂停,经等候一定的时间,或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时,则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会议进行表决前,一般都要清点人数,如出席会议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则不能进行表决。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清点人数,但按照惯例,在会议开幕和进行表决前,必须清点人数以保证会议和表决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