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首先,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宪法的制定者、修改者,也是宪法实施的监督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有宪法的解释权和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同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而,宪法具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认、规范和推进作用。第一,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合法性和法定地位。第二,宪法规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职权以及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第三,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行使,同时宪法也通过修改完善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