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审议的内容和形式
审议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所有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事项,都要经过代表的充分审议,这是一道必经的法定程序。
代表审议的议案包括国家机关和代表联名提出的方案,一般包括法律案或者法规案,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案,选举任免案、罢免案等。
代表审议的报告一般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形式是参加本级人大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以及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大会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和组织大会发言,可以使代表的意见得到直接的交流,便于对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讨论。但由于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多,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发言的代表人数和发言时间均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实践中采用大会全体会议的形式审议的比较少,更多的是采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来审议,这样能够缩小会议的规模,使代表能够充分广泛地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