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裁决机制
一、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下位法应当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二)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以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三)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一切法律都是根据当时社会关系的情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地修改和更新,当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的规定。
(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高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一个原则。但是,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者增加公民的权利,则具有溯及力。
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裁决机制
立法法根据各类立法主体之间的监督权限,对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裁决机制作了规定。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