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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大常委会机构组成及职责

各工作和办事机构职责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的筹备、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人代会开封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的请示报告,负责联系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统一答复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四)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领导同志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人大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

(五)负责与上级人大常委会、下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机关内部和外部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保密、文电、档案、文印工作。

(七)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人事管理、行政事务、后勤保障、机关保卫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对外接待事宜。

(九)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调查研究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人大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拟定调研计划,协调组织调研活动,提供调查报告。

(二)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向领导提供其他省市人大工作的先进经验,以及法制建设方面的信息、资料。

(三)承担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主要领导综合性文稿和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人大宣传工作。

(五)为各级人大代表发送有关信息资料。

(六)参与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服务工作。

(七)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报刊、杂志订阅,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审阅、登记、受理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员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摘录、报批、转办一般来信来访问题,督促承办机关或者单位及时将处理情况答复信访人。

(三)调查处理或者会商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调查重大信访案件,调阅有关材料。

(四)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交办的信访案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五)向下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批转、交办、督办重大信访案件,负责检查办理情况,督促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发现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责成承办单位限期复查纠正。

(六)负责与“一府两院”和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就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统计、分析有关信访情况和信息,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及时向常委会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八)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制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规定、条例、通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法制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建议。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制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工作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负责对全国、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七)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作好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列席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召开的有关内务司法工作方面的重要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九)指导、联系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内务司法工作。

(十)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一)负责人大代表对内务司法方面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协助人大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二)请示、答复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解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规定、办法、决议、决定。

(十三)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

(十四)办理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经委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上级有关计划、金融、工业、商贸、电业、信息产业、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财经工作)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经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定、条例、通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审阅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颁发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对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四)调查、了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初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本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由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听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财经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和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构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六)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财经工作的重要会议,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七)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对新颁布的有关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八)组织县(区)人大财经委总结、交流财经工作经验。向办公室、调研室及上级人大提供有关财经工作的简报和内参材料。

(九)适时召开财经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者专家、人大代表参加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安排部署工作。会议应做好记录,需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

(十)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常委会有关财经工作的议题进行专题视察和调查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十一)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上级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以下简称教科文卫)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二)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规定、条例、通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决议、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议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起草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按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教科文卫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作出新颁布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

(八)总结交流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调研室提供编发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简报和内参材料。

(九)负责人大代表对教科文卫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总结。

(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上级有关城乡规划与建设、环境保护、住房与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防震减灾(以下简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二)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条例、通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公告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是否撤销的意见。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细则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起草常委会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新颁布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总结交流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调研室提供编发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简报和内参材料。

(九)负责人大代表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总结,为代表提供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方面的参阅材料。

(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工作;指导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工作。

(二)对《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河南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的具体事宜。

(四)依照《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人事任免工作的具体事宜。

(五)接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驻汴全国、省人大代表及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代会的组团、服务工作。

(六)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

(七)对本级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进行交办、督办及检查。

(八)负责本级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

(九)承办驻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日的具体事宜和人大代表日常的来信来访工作。

(十)负责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年终将代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报。

(十一)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上级有关农村、农业、农民、水利、林业、农机、畜牧、粮食、乡镇企业、供销、气象、防汛、计划生育等方面(以下简称农村工作)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农村工作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二)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农村工作方面的规定、通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农村工作的议案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村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常委会关于农村工作所作的决议、决定。

(四)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农村工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和广大农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农村工作的重要会议,掌握和了解有关情况。

(六)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农村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新颁布的有关农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总结交流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村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调研室提供编发有关农村工作简报和内参材料。

(九)负责人大代表对农村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总结,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上级关于财政、税务、审计等方面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税、审计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规定、条例、通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调查、了解全市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情况,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批的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由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听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议案,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税、审计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起草常委会关于财税、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所作的决议和决定。

(七)列席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财税、审计工作的重要会议,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九)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新颁布的有关财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十)组织县(区)人大总结、交流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经验。向办公室、调研室提供有关财政监督工作的简报和内参材料。

(十一)承办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对财税、审计方面执法检查的具体协调工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这些方面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

(十二)负责人大代表对财税、审计方面进行专项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

(十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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