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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概 况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0月设立,当时是第七届,现在是第十六届。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51人,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42人。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设有3个办事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调研室、信访室;设有9个工作机构,分别为: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设有1个事业单位,为开封市人大代表联络服务中心(正科级)。

  职 权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开封市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开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决议;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开封市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人选;根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按表决器等方式。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开封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多年来,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开封市委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治市总揽人大工作全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在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实施工作监督、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推进开封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开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开封市人大管理员 时间:2014-09-0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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