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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25年4月22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主任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检查议题的提出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议意见的督促和落实

  第六章 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市全面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我市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紧扣法律规定,逐条对照检查执法检查对象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法律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在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典型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四)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群众来信,对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章 执法检查议题的提出

  第五条每年12月10日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议题建议应当包括计划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提出理由、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应当围绕以下方面提出:

  (一)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二)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由常委会调研室汇总,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每年应当至少选择一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

  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法检查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议题建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纳入常委会监督议题。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中确定,参加执法检查的市人大代表以3—5人为宜。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可以邀请在开封地区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执法检查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执法检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开展执法检查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开展前期调研,提前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科学拟定执法检查方案,为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充分准备。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

  (五)执法检查的纪律和作风要求;

  (六)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形成后,应当先交常委会办公室统筹,避免两个以上执法检查组同时到一个县区或多个执法检查组年度内集中到少数县区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专业知识,了解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部署要求,掌握工作程序、重点和要求。

  对全市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应当适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

  (二)实地检查;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执法评估;

  (四)查阅法规配套制度、裁量基准、执法卷宗等有关材料;

  (五)询问、问卷调查;

  (六)组织法律知识测试;

  (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其他方式。

  执法检查期间,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抽查和暗访;召开座谈会可以邀请五级人大代表参加,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等参加;注重运用视频会议、线上远程互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技术,提高执法检查精准化、针对性。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检查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在执法检查组组长的主持下,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在汇总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并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稿经修改完善后,报请执法检查组组长审定。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

  (五)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作出解释的建议;

  (六)其他内容。

  执法检查报告问题和原因分析及有关建议部分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篇幅。注重运用准确、翔实的数据和案例说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增强报告的针对性、权威性。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参考材料,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立法后评估报告等,作为执法检查报告的附件。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般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执法检查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执法检查组组长可以委托一名副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采取分组审议或联组审议的形式进行,如有必要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组织开展专题询问或满意度测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可以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章 审议意见的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并送交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需要面对面交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召开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交办会,明确整改任务要求,增强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加强跟踪监督,督促市“一府一委两院”按要求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开展满意度测评或表决。若开展满意度测评或表决,会后应当向市“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涉及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交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 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必要时,可以就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常委会调研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宣传应当与公民普法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丰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促进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增强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推动形成全市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执法检查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等,不涉及秘密的予以公开,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公报、开封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布。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时,可以进行视频直播,提高执法检查的社会知晓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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