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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5年4月29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动法治开封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和作用。本决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合地方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延伸、细化和补充,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市各级人大和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切实增强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有效实施地方性法规,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开封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着力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坚持党委领导、人大推动、政府组织、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工作格局。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发挥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解决治理难题,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主动将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的工作大局,及时向同级党委、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请示报告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确保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发挥主体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四)强化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地方性法规公布后一个月内,市人民政府或者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制定印发法规宣传和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细化责任单位、任务清单和工作要求,并及时召开法规宣传和实施动员部署会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执行地方性法规,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

  (五)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印发贯彻实施的通知。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制度的,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规定有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制定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跟踪掌握制定情况,指导督促做好配套制度制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配套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

  (六)健全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执法力量,补齐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设等短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确定的职责事项列入部门权责清单,相关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一个月内对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更新部门权责清单,公示地方性法规要求本部门承担的监管服务职责,并及时制定、公示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四项清单”和裁量基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执法考评,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我市“依法行政•码上监督”平台作用,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强化法规适用,促进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地见效

  (八)强化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负责推进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及时启动约谈、问责等机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强化司法适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业务学习范围,增强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意识和能力。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在提起诉讼、司法裁判中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十)健全反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改废释的,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适用存在共性问题的,及时依职权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四、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十一)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明确法规实施基本情况、贯彻法规主要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时,政府工作部门接受人大常委会评议时,均应当将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法规主要实施部门关于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也可以开展法规实施情况专题询问。

  (十二)加大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力度。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主要制度是否落实、法规执行效果是否明显等方面,并将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实施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规范开展执法检查,避免把执法检查混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加强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实效性。

  (十三)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之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法规条文的适当性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十四)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将统筹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对与中央精神、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五、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十五)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选择一批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作为普法宣传员,讲好人大立法和监督故事。

  (十六)完善学法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抓好地方性法规学习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知法用法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及监察、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校、行政学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

  (十七)丰富拓展普法宣传形式载体。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 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形式宣传地方性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通过解读法规内容、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要通过发布法规文本、解读法规内容等形式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全体市民自觉学习、遵守和运用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八)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有针对性地宣传本市地方性法规,引导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普法和对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民意基础,检验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地方性法规主要实施部门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对不执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保证投诉举报得到依法有效处理,激励和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5-04-3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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