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10月设立,是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上述人员由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且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和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开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时是第七届,现在是第十六届。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5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41人。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根据开封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五)讨论、决定开封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六)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开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监督开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八)监督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监察委员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监督开封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二)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三)撤销开封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在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五)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开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河南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六)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七)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在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开封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开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九)在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