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4号
《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
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5年6月25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焦裕禄精神、黄河文化、古都文化等优秀文化,培养时代新人,培育文明新风。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六条 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践行下列道德规范:
(一)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二)恪守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三)弘扬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四)提升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和应急处置要求,配合疏导、疏散工作,不聚集围观;
(二)在室外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跳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时,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和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护人员;
(四)文明使用网络,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谩骂、侮辱、诽谤、恐吓、恶意诋毁他人;
(五)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不随意鸣笛,通过积水、积雪、扬尘路段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观看视频;不违规占用公交专用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长时间并道行驶,不追逐嬉戏,不牵引动物,不浏览、操作手机等电子设备;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三)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四)健步走等健身娱乐活动,不得妨碍道路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快递、外卖、环卫、运输等行业的从业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七)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不得随意丢弃、故意损坏;
(八)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公交站点等禁止停车区域;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公共形象,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践踏公共绿地,不违规移栽、攀折花木,不乱刻画树木;
(三)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赤膊裸背,不脱鞋晾脚,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接打电话时避免影响他人;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驾驶员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不故意绕道行驶,不抢客、欺客、无故拒载;
(七)不攀爬文物古迹,不借助开封城墙等文物的墙体打网球、篮球或者悬挂物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参与乡村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乡村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尊老爱幼,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不良风气,反对迷信、赌博等不良行为;
(四)维护村容村貌,保持庭院以及房前屋后整洁美观,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文明祭祀,预防火灾,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六)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等人文和自然资源;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参与社区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私拉电线、管线,不私自将公共区域改建为个人庭院或者停车位,不占用公共绿地;
(二)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或者健身、娱乐活动时,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车辆按照社区管理指引有序停放,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公共通道;
(四)不私拉电线、不占用公共通道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或者动力蓄电池不得进入电梯轿厢、上楼入户;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按照规定为宠物进行免疫、检疫,做好宠物日常管理、安全防护以及防噪措施;
(三)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入袋、入笼;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以外的宠物进入学校、商场、宾馆、医院、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宠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妥善处理宠物尸体;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家庭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珍爱家庭,重视家教,培养家风;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劳节俭;
(三)孝敬长辈,赡养父母,关爱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亲子陪伴,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五)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引导学生、家长以及其他人员尊师重教,自觉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五)加强家校沟通,构建良好家校关系,共育时代新人;
(六)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平安校园;
(八)开展节约教育,培养学生节俭意识;
(九)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文明经营,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欺诈、诱骗、误导消费者,不虚假宣传,不强迫消费;
(二)不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不违规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废物;
(五)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维护旅游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游景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助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文明指引、安全保障、紧急救助等服务;
(二)旅游酒店(民宿)应当热情接待游客,保持住宿环境和住宿用品卫生整洁,合理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三)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接待中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规劝,讲解服务不掺杂封建迷信、格调低俗的内容;不随意变更游览行程或者擅自增加项目;
(四)餐饮行业和夜市食品经营者应当宣传推广开封特色饮食文化,保障餐饮质量,改善用餐环境,提升游客用餐体验;
(五)游客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六)公民应当宣传家乡历史地域文化,礼貌友善对待游客,为游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旅游旺季出行时自觉避让交通拥堵路段和人员密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其他企业和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用餐,理性消费,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
(二)优先使用环保购物纸袋、布袋等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或者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三)节约使用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使用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
(四)优先选择步行、使用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五)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倡导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一)见义勇为,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关爱、慈善募捐、无偿捐献、义务援助、应急救护等活动;
(三)拥军优属,关怀、尊重军人军属烈属,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崇尚科学,抵制和举报传销、赌博、封建迷信、邪教以及非法宗教活动;
(六)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倡导下列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
(一)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
(二)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传统技艺以及民俗文化,支持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开封盘鼓、开封小笼灌汤包子、开封桶子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鼓励以师徒传承、技艺培训等方式延续开封特有的传统工艺、民间艺术;鼓励宣传、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鼓励合理利用开封优秀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四)鼓励个人自愿捐赠文物,或者将文物交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及合理利用;
(五)其他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城市书房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组织开展“书香开封”全民阅读活动,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阅读需求。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历史文化街区、工业园区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提供免费阅读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体育、公园绿地等城乡公共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城乡公共设施应当兼顾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的需求,按照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等要求建设和改造。
政务大厅、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配备无障碍厕位、第三卫生间、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便民设施、急救设备。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应当简化、明示办事程序,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优质的服务;在推广智能化服务的同时,保留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为使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
政务大厅、车站、商场、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主动宣传文明礼仪,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行业服务规范,制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文明形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厕所、停车泊位、体育设施等;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立爱心驿站和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快递人员、建筑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开封好人选树、信用体系建设、见义勇为褒扬等机制,利用公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示和纪念设施,宣扬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开封好人等先进群体及其事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自媒体应当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鼓励自媒体创作、传播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文化产品。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和“汴地有爱”系列文明实践活动,利用传统节日、重大纪念日和开封菊花文化节、开封清明文化节等,组织开展特色文艺文化活动,丰富文明行为促进的内涵。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