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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0月30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开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于10月29日下午对《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0月2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对《决定(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南护城河”其正式称谓是“黄汴河”,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开封古城保护条例》的修改,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关于“统筹立改废释纂”的立法工作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精神,审议形成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开封古城保护工作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字体大小 【 】 来源:  责任编辑:李峰 时间:2025-12-2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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